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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婦聯會敦促三位大法官於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中自請迴避

6月24日--婦聯會敦促三位大法官於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中自請迴避

婦聯總會新聞稿 20200624

大法官6/30審黨產條例 婦聯會具狀建請許宗力、蔡宗珍、黃瑞明迴避

下周二(6月30日)憲法法庭將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下稱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婦聯會今天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呈陳報狀,建請司法院秉持嚴格審查參與大法官中立性之慣例,敦促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自請迴避。

婦聯會律師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許宗力與蔡宗珍兩位大法官,在90到91年間,多次參與法務部就「制訂特別法清查及處理政黨財產相關事宜」召開之會議,且多次公開以論文、訪問方式捍衛黨產條例,顯有不利於聲請人之既定立場,與其中立執行職務恐有衝突,建請他們兩位應自行迴避。

另黃瑞明大法官為黨產條例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之配偶,尤委員在立法過程中支持黨產條例的發言及投票紀錄均載明於立法院公報。依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者,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黃瑞明大法官也不應參與本件釋憲案。

婦聯會強調,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上位機關,作出的每個判斷皆會影響全體國民及國家未來之發展。故違憲審查機關及審理過程必須有無可指摘之超然性及公平性,才能確保我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此一「外觀公正性」之精神明訂在已完成立法的《憲法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迴避條文中,該法雖尚未完全施行,但司法院過去審理釋憲聲請案時,都會嚴格檢視參與之大法官是否有須迴避情形。對於本件由北高行法官提起的釋憲案,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位大法官或已有既定立場,或已因身份關係接觸案件,致令社會大眾產生偏頗之疑慮,故婦聯會具狀建請司法院遵循慣例,以最高標準敦促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名大法官自請迴避。

《憲法訴訟法》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
      或辯護人。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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